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院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院长领导、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督查的工作机制进行。学院党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各部门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真实、规范、及时。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
第六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学院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学院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就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公开的对象。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学院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 涉及本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本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院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一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系部处室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主要通过学院网站的“信息公开”栏和“在线办公”栏公开。学院还通过校园广播、公告栏、宣传栏、电子屏幕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公开学院信息。
第十五条 学院在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党政办公室、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填写《拉斯维加斯lswjs0567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学院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报送重庆市教委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依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反映,也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则按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顺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