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管理需要,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充分发挥财务工作的作用,努力增收节支,使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财务管理民主化、精细化进程,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内容,着重于学院内部财务管理,明确学院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职能部门与职工之间的财务关系,全面规范学院的财务管理行为,是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操作办法。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教育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物质利益关系;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强化限额控制,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积极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学院财物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搞好财务分析,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四条 学院会计机构是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不谋私利,在学院院长的领导下,争取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管理好学院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认真做好各项资金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税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内部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体系
第五条 学院建立一级核算管理体系,以实现财务管理对教育教学业务活动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第二节 院长的财务管理权责
第六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法行使理财自主权,决定学院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开展,积极完成学院的各项预算计划指标,对国家和学院的自身发展负责。
第七条 院长在学院财务管理工作中居于中心地位,全面负责学院财务业务的决策、指挥、控制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根据财政部门综合预算决定学院财务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学院各部门严格执行预算计划,保证学院财务预算的认真执行。
第八条 院长有权按规定提请聘任、解聘、奖惩学院财务负责人,有权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合理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保障财务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有关法规赋予财务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院长应组织财会部门制定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切实遵循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监督和保证财务管理办法在学院内部的实施,并使其不断完善。
第十条 院长领导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证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学院上报的会计报表负责。
第十一条 院长应组织审签重大财务收支、重大教改方案、基本建设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协议。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院长负责提出奖金(绩效补贴)分配方案、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方案。
第十三条 院长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和采纳会计机构的合理化建设性建议。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的权责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组织学院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在管理经济中的职能作用,协助院长审核学院各项财务收支,对院长和财务院长负责。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学院切实可行的各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实施细则,设计学院财务管理体制和核算办法,并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账目清楚。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核定学院内各部门资金限额,分块预算包干,量入为出,加强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管理,并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学院能部门的执行预算情况。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对业务活动的开展、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等做好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利用数据揭露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改善管理。
第十八条 参与经济业务会议和经济业务决策,充分运用会计资料,掌握经济信息,预测经济前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九条 参加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拟定,审查会签合同、协议及有关经济文件,加强事前监督。对于违反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合同、协议,不予会签,并向财务院长或院长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应该上交财政专户的收入和应缴的税款,要督促经办人员按规定办理解缴手续,做到及时、足额上交,不拖欠、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一条 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和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实行重要岗位轮换制,使财会人员全面熟悉和掌握相关业务。考核财会人员的工作业绩,对财会人员的任用、调动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 正确处理和积极协调学院内外的经济关系,协助财务院长协调好学院与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统计、社保、金融、保险、主管部门等以及会计机构与学院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主动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及主管部门对学院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财政财务制度。坚持原则,以身作则,遵纪守法,维护国家财经纪律。进行财务监督,抵制不正之风,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对不符合国家方针政策、违反财经纪律、不讲经济效益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 积极完成院长和分管副院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节 会计机构的权责
第二十五条 财会部门是学院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财务院长和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负责组织学院的会计核算和办理日常财务收支。
第二十七条 参与学院的业务决策,筹集和调度资金,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教育事业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业务,保证会计核算的连续性、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和业务效果。
第二十九条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资料,及时清理各种债权债务,定期核对账目、清查实物,以保证账帐、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 运用科学的财务预测与决策方法,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为领导的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以适应新的要求。
第三章 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第一节 原始凭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开展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据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最初书面证明,是办理会计核算必不可少的条件和依据。
第三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列完整。主要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员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审批人或复核人的签名或盖章。
(2)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凭证和外来凭证两种。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等签名或盖章。
(3)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和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分别附有实物验收凭证和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属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附有批准文件。属于在建工程完工的必须以工程预算报告、工作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投产使用单等为结算依据。
(4)填制原始凭证时,单联的必须用钢笔填写,多联的必须用复写纸套写,连续编号,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清楚、计量正确、传递及时、手续齐备,签章齐全,不能虚报、瞒报。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即未经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监制、或项目填写不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或未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伪造、作废的原始凭证以及签章不全的原始凭证等)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6)原始发票的报销实行“谁报账,谁负责”的原则,即报账人对原始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有关原始票据,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将其退还给报账人,回原收款单位或个人处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不能换回的,该费用由报账人负责承担。
(7)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刮擦、涂改、挖补。
(8)现金收付的原始凭证,要有“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支付工资、奖金、补助等的自制原始凭证,都必须有领款人、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的签字或盖章及领导审批签字。
第二节 记账凭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填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凭证填制人员、稽核人员、出纳、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五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1)采用复式凭证,按月连续编号。一般是一张编一个号,如果发生复杂的会计事项,需要编制两张以上的记账凭证时,应加编分数号,如1/3,2/3,3/3。
(2)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必须有内容说明)。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到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号码。
(3)填制记账凭证,必须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简明扼要,能说明问题,文字清晰,数字正确,每张凭证必须加计金额合计。记账凭证填制有差错时,不得任意涂改、挖补、刮擦或使用褪色药水消除字迹,要按规定的错误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4)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填写必须规范。填写凭证,应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不能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如电算化操作,应使用喷墨打印。
(5)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必须清楚,会计科目的使用和记账方向要正确。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制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性质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填写一套分录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尽量避免一张凭证多借多贷。
第三节 会计账簿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连续地登记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通过设置和登记账簿,将会计凭证所反映的大量而又分散的经济业务,按会计科目分账户归集,按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登记,全面、系统、完整地记录资金运动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启用会计账簿,应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 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等手工记账的,必须采有订本式账簿,页数应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进行编定,不得跳页、缺页。其他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页,应按账户顺序编号,并必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数,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应划双红线。年终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第四十条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年新账第一行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栏。
第四节 财务印鉴及票据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坚持财务印鉴分人保管,汇签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其他印鉴由出纳人员或会计稽核人员保管。
第四十二条 支票的管理
(1)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单位出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购买,并由出纳人员视为贵重票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如因特殊原因丢失,必须立即刊登遗失启示,如造成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要按照编号顺序依次使用,如有作废,要连同存根一并作废,载入凭证,不得随意撕毁丢弃。
(3)财务负责人要随时检查支票的使用及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三条 票据的管理
(1)票据主要是指学院在开展教育教学中所使用的收据和发票。收据是指由财政机关监制、学院依法从教育主管机关购买的往来专用收据和高校学生学杂费专用收据。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监制、学院依法从税务机关购买的税务发票。为了保障合法收费,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学院应加强对收据、发票购买和使用的管理,以规范票据的管理行为。
(2)票据的管理:会计机构是学院购买、使用、管理财政收据和税务发票的主管部门,也是学院收取合法办学资金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购买专用收据和税务发票。会计机构根据需要向教育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申请购买财政收据和税务发票,并建立票据购买、使用、注销登记薄,详细登记票据的购买时间、种类、编号、购买人、领用人、领用时间、归还注销时间等情况,并设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按规定将已使用的票据存根登记造册,定期向教育主管机关和税务机关申办核销,不得遗失或自行销毁。
票据作为合法收费的凭据,使用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出售、丢失,不得乱开与票据使用范围不相同的经济事项,不得替他人代开假票据,不得随意拆本使用票据。如果发生票据丢失,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并登报作废,写出书面报告报送票据主管部门备案。
(3)票据的使用:
非经营性财政收据主要适用于水、电、气、会议费、资料费以及学院其他代收款项的收取。
行政性专用财政收据主要适用于学院各类学生、学员的培训费、学费、住宿费、代管费等收费。
税务发票主要适用于学院房屋对外出租时租金费用的收取。
学院购买的财政收款票据和税务发票主要由会计机构代表学院用于各项合法收费,除特殊情况由会计机构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收费外,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同意均无权以学院的名义向师生或对外收取费用。
(4)票据使用注意事项
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票据,开具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印章。票据使用完后,及时将票据存根交回会计机构票据专管人员办理注销手续。各类票据不得互相串用。对开据有误的票据,不得随意撕毁,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全套保存。
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收。
会计机构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使用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第五节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学院会计机构是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机构。学院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审计机构是会计档案管理的监督机构。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及其相关的会计核算专业(包括:纸质、光学、磁性)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纸质档案具体包括计算机打印、复印机复制或手工填制的: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电算系统软件初始设置表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电算化档案具体包括计算机内存放或储存于各种物理介质中的:
(1)电算数据文件:指记载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的各种电子计算机文件。
(2)电算系统软件:指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操作系统等软件。
(3)其他记载会计核算数据的计算机文件。
第四十六条 学院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学院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机构应当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档案。
学院会计机构向档案机构移交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学院档案机构对个别会计档案需要重新拆封、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并加盖骑封印章,以分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院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可以由会计人员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其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永久等6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四十九条 学院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及最低保管期限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规定执行。档案的具体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储存于各种物理介质中的会计计算机数据档案的保管时间,原则上应当与纸质档案的保管时间一致;会计计算机数据档案的保管方式、环境等要求,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根据物理载体的性能和学院所处的地理环境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学院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学院院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学院档案机构、审计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学院院长。
第五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五十二条 学院会计机构除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后形成的载有会计核算数据库及其建库说明文本文件的物理介质归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因分立、合并、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机构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院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六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节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第五十八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五十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录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录制完毕,并加盖印章或签字。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机制凭证、会计机制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登记最后一笔账目名称和会计事项的日期、凭证编号、摘要、金额,以及会计核算软件及物理载体、操作密码、会计数据物理介质、电子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维修工具等有关实物内容。
第六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学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电算化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电算化主管人员交接,由学院领导人负责监交。
第六十二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机制凭证、会计机制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电算数据和资料必须在机内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移交人员必须保证移交的电子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维修工具等有关实物完好可以使用,如有损坏,必须按照有关固定资产或低值物品管理规定处理,不列入移交清册。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六十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电算化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六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学院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录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十五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电算化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与移交人员相同的相关责任。
第六十七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机制凭证、会计机制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电子数据及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节 会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院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院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学院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严格职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即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研情况,提出意见和分析报告,经会计部门审核,报院行政会议或院长会议或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3)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清查时间:现金—每日清查一次;银行存款—每月逐笔核对一次;材料—每半年清查核对一次;固定资产—每年清查盘点一次。
清查范围:学院的全部财产物资。
清查的组织程序:以财物经管人员为主,会计机构和相关部门派专人配合进行清查,清查结束后,要编制“财产物资清查盘点表”,对清查盈亏均要查明原因,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后处理。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七十条 学院院长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七十一条 会计机构(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学院院长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七十三条 学院会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受政府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学院进行审计时,会计机构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 学院会计机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十六条 学院会计机构是学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的一级职能部门。学院会计机构在院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院的财经工作,对学院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 实行了各种承包,以及其他经济管理方式的院内职能部门不具备设立独立会计机构条件,其会计核算由学院会计机构代理。
学院的大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学院会计机构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对基建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
第七十八条 学院会计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学院会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根据《会计法》规定,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不低于10天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
第七十九条 会计人员的调动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必须由学院会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十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不得聘任其从事会计工作。
第八十一条 学院会计机构应当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担任学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主管一个单位(包括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4)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和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在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下,进行合理分工,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十三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机构工作岗位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电算化主管、出纳、预算编制与控制、统计核算与管理、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库存材料(含教材、作业本、相关实习材料等)核算与管理、工资核算与管理、事业收入核算与管理、事业支出核算与管理、基建维修核算与管理、代管款项的核算与管理、往来款项的结算与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养老保险金的核算与管理、职工医疗费用的核算与管理、经营收入及税金核算与管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核算与管理、总账登记及报表编制与会计决算(包括:对外统一报表和学院内部报表)、审核、复核、稽核(会计稽查和电算安全稽查)、会计档案管理、票据及有价证劵管理和学杂费管理、电算维护等。
第八十四条 会计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十五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
(1)内部牵制制度的基本原则:钱账分离;实物资产保管与记账分离;款项结算票据与印章分离;会计业务处理必须经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
(2)支出审批原则:学院实行院长“一支笔”计划审批制度。即学院的所有支出均由学院内各部门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月编制支出项目使用计划(不得超过各部门年度预算的平均数),经会计机构审核,报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学院会计机构控制执行。各部门按审批同意后的支出项目月计划办理相关支出(月计划内的支出项目之间可以相互调剂),经会计机构审核,院长审批同意后报销。不得超计划办理支出,如遇突发性支出事务,也只能在各部门的月(或年)计划内的支出项目中调剂。院级领导办理的各项支出及全院的业务招待费纳入各部门的支出项目使用计划,经会计机构审核,由院长“一支笔”审批同意后报销。一次性业务超过一定数额的大额支出,纳入各部门的支出项目使用计划,经院务会讨论通过,会计机构审核,由院长“一支笔”审批同意后报销。
(3)不相容职务或岗位分离规定:
审核、制单人,不得同时兼管现金支付业务、银行结算业务和保管各种有价证券等出纳工作。
审核、制单人、复核人、稽核人以及预算管理人员,不得一人兼任。
银行印鉴分人管理。出纳不得兼任总账登记、会计稽核、档案管理工作。
(4)内部牵制规定:
收费人员应将所收现金及时存入银行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或坐支所收现金。并将存款回单、账单和收据记账联及时与出纳员结账,然后将账单和收据记账联、收据存根联交票据管理员审核注销领用票据,最后将账单和收据记账联交审核人员审核并据其进行凭证录入。账单分别由收费人员、出纳员、票据管理员、审核人员签字后,连同收据记账联作记账凭证附件。
审核、制单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参加收费的,不得自行经办自己所收部分的原始凭证审核制单、复核等会计业务。
学院内的所有支出,必须有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会计审核人员、财务负责人、财务院长共同签字后才能办理。院级领导直接经办的支出业务,必须有经办人、会计审核人员、财务负责人、财务院长共同签字后才能办理。
复核人员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对已录入的原始凭证进行事中复核,杜绝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进入财务核算。复核人员不得代替审核工作。
稽核人员对已经复核的会计凭证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确保财务开支合法合规。稽核人员不得代替审核和复核工作。
基建维修管理人员必须将审批同意后的基建维修项目和经费支出进行复核并签字。不得办理未经审批同意项目复核。
审核人员对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完整、要素齐备。其要素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计(合计金额大写与小写相符)等。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善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做到财务凭证连续编号。
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财会原始凭证及其它凭证,不予以受理,并及时报告财会负责人。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财务凭证一旦进入财会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检查、装订成册形成档案,加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将学校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外借、复印。
学院内领取发放酬金、劳务费、奖(助)学金等,冲销相关暂付款时,会计人员应严格审核所有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对未发出、款项领取人没有签字的款项金额,要督促当事人如数收回,才能办理暂付款冲销会计业务。
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现错误时采用“红字冲销法”更正。未经领导同意,不得使用财务软件功能“取销凭证复核”。会计人员冲销错误记账凭证时,应打印出错误记账凭证作为附件,并写明错误事由,经会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调账。
工资核算人员每月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将学院工资数据盘与组织人事处较对无误后,送审核人员审核,交会计负责人签字,及时将学院工资数据盘送交财政部门。
学杂费管理人员应根据教务处、学生处、行政后勤等职能部门提供的学生人数、学籍变动、费用结算等相关书面通知,及时清查核对学生交费情况,为办理学生的补助和退费提供依据。学杂费管理人员不得填制记账凭证及代学生领取各种退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计缴、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时办理退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退还手续。
所有的会计人员不得由自己填制会计记账凭证后,代师生职工领取各种款项。
预算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并控制其执行,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相关数据。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增加和更改部门经费。
第八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财务处(科室)负责人岗位职责:
(1)具体领导和布置、检查、分析、研究、总结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财政财务制度、政策、法规。
(2)制定学院的各项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并监督、贯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
(3)根据财政要求,组织编制学院年度部门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组织编制并审核学院内部各部门年内各期间预(结)算,参与经济问题决策及审查、拟定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并严格按照计划予以控制和协调。
(4)组织审查学院资金计划和专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
(5)负责向学院领导和院职(教)代会报告财务工作,反馈有关信息,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计划和调度预算经费的流通。
(6)组织学院会计日常核算管理工作。
(7)组织财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技术学习及考核工作,参与研究对财务人员的任用和调配。
(8)完成学院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配合院内各处室做好相关工作。
主办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学院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和记录各项经费的收、支、余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切实保证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2)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检查各项经费收付手续的合理、合法、及时、准确性。
(3)及时清理和催收(付)各种往来款项,监督检查现金及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与现金日记帐和存款日记帐核对。
(4)负责编制学院年度部门预算,办理年度财务决算。
(5)负责及时核拨财政预算拨款,及时、准确地向财政等有关部门填制和报送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
(6)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年审工作,及时、完整地做好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7)及时核对和处理学院职工工资费用变动表并向财政部门编报。
(8)负责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编写财务分析。
(9)负责接待财政、税务、审计、国资、物价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
(10)负责做好与财政、政府采购办、区非税收入办、区会计管理办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1)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地各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一般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制和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2)认真收集、整理、分析、预测有关方面资料,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各种信息,并切实做好统计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
(3)负责登记和核销学院校产工作,及时做好学校各种财产物资的明细核算,配合有关人员定期检查校产的保存、保管、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检查结果,敦促各院内各部门管好、用好学校财产物资。
(4)认真做好学院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缴、记录、核对和清退等管理工作。
(5)按照公费医疗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全院教职工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记录、核拨工作,配合科室其他人员做好职工自费、自负医药费用的收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医务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6)负责学院相关费用的发放(通过银行)和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及扣缴(通过银行)工作。
(7)负责学院各种收款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核销等管理工作。
(8)负责学院各种收入(主要为学杂费用、租金)的登记清理催收工作和学生代管费结算工作。
(9)负责做好与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区房管中心、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10)主动参与并努力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出纳岗位职责:
(1)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结算业务。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审核各种报销凭证的合规、合法性,对不合规、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予以抵制并及时汇报。
(3)切实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登记、核对工作,定期盘查核对帐实,确保帐实相符。
(4)妥善保管现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和有关印鉴、空白支票,确保其安全完睁。
(5)积极参与并努力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学院会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 学院财务、人事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八十九条 学院会计机构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院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十条 预算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核心。学院《预算方案》是学院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性文件之一,它对于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必须确保其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和可行性。
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预算编制坚持“盘活存量、集中财力、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促进发展、保证重点、自求平衡、略有节余”的预算原则,考虑教育事业发展和可用财力,客观、科学地编制预算。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杜绝超支、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
预算一般以年度为期间,采取零基预算或绩效预算方式,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教育教学发展计划、任务和各部门收支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内全部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预算收支项目名称应当比较准确的反映经济事项的基本内容。
第九十三条 学院预算中各级收支项目的编制应当建立相应的基数、定额以及计算办法。
第九十四条 学院建设维修支出和经常性支出的预算应当保持合理比例,以利于优化学院资源配置,兼顾长远与当前的利益。
第九十五条 学院对各部门年度内经常性支出预算实行“核定基数,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转”支出项目包干的管理办法;对特殊性、突发性事务支出实行“科学预算,核定定额,严格控制”或一次性补助的管理办法。
学院会计机构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各部门年度经常性支出或其他事务支出的预算定额、基数标准,并进行适时调整。
第九十六条 学院在编制预算时,应当为预算年度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监督提供具体的目标。
第九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做好年度经费计划。预算经费以处级部门为单位,按照学院会计机构统一的要求定期报送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达到会计机构规定的额度标准(原则上单项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并同时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
第九十八条 学院预算由学院会计机构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提出预算方案(草案),经学院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由院长签署实施。
学院预算应当在当年财政综合预算内编制。
第九十九条 预算执行
(1)学院实行一级预算管理办法。在学院领导的领导下,由学院会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学院各部门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按照预算方案的具体规定,根据当年可留用收入情况完成执行前的具体支出项目细化预算工作并形成书面执行草案,执行草案应当征得院级主管领导同意。
(3)学院各部门的执行草案必须报送会计机构审查后,上报学院院长审定后形成部门执行方案。
(4)学院各部门的执行方案是学院预算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执行方案由学院会计机构代表院长正式下达,各部门必须在学院会计机构监督下执行预算方案。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学院预算中相关项目的具体执行者,并与本部门负责人一起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共同承担责任。
(5)学院各部门根据审批同意的执行方案中确定的预算限额,按照学院会计机构统一的要求,按年度编制经费支出计划,经会计机构审核、财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会计机构控制执行。
(6)学院预算经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随意进行调整。
第一百条 预算调整:学院在预算年度前编制的预算,在预算年度中应当根据财政预算进行调整。
学院在每年的7-8月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或工作任务变化的情况,对预算项目作适当的补充、修订。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专项经费拨款等。
(2)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根据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而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具体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和科研收入、短训收入。
(3)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存款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学院会计机构应当统一和规范学院各项收入取得的依据、程序。加强各项收费立项、标准、报批、代收、票据和证照的管理工作。坚持亮证收费,制止一切乱收费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 收入管理规定:
(1)财政补助收入由学院会计机构根据同级财政机关部门综合预算所确定的财政补助数额,结合事业发展进度和经费使用计划,定期向同级财政划拨。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
(2)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院内收入,由学院会计机构代表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统一组织收取,统一组织管理,统一组织核算,全部纳入学院综合预算,用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
学院范围内所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事前向学院会计机构申报。全日制学生收费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牵头草拟;教材费及相关学生的其它费用由教务处负责牵头草拟;成人教育(含自考、短期培训)收费(包括教材)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草拟;其他代管费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草拟;住宿费变动由院会计机构负责草拟。各项收费草案由院会计机构审核,经院务会议同意,报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收取。
对于不便集中收费的部分款项(学院相关部门在涪陵区城以外的办班)由院会计机构委托相关部门代收,代收部门须事前到会计机构开具委托代收费证明书,实行亮证收费。收款时必须写明收费内容、制单人和收款人,以明确经济责任。接受委托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的票据收费,更不能无票据或白条收费。
受委托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取、保管和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收费一旦结束,部门代收的款项必须在一周之内交回学院会计机构入账,否则将视为挪用公款并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利用学院资产组织创收的收入和各部门组织的捐赠收入(含实物)纳入学院会计机构统一入账,学院应坚持“收缴分离”及“收支两条线”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收自支,坐收坐支,隐瞒不交。禁止巧立名目,私自收费和擅自扩大收费标准收费;禁止隐瞒收费项目,截留私分或私设小金库。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领收费票据。对利用学院资产组织创收的收入和捐赠收入不纳入学院会计机构统一入账的视为私设小金库处理。
学院各部门有义务协助院会计机构催缴相关收费,并将收费管理纳入年终考核。凡违反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出,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停止该部门经费运行,停发该部门相关工作酬金,情节严重的,按《会计法》有关条款处理。
学院鼓励多形式、多渠道地筹集办学资金。学院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基本教学计划或常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在会计机构的统一管理下,依法组织部门自创收入(含捐赠收入),部门自创收入范围由学院会计机构界定。部门自创收入原则上采用收入与贡献挂钩进行分配或奖励,其分配或奖励比例必须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会计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各种收费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办理学院经济业务活动中获取相关单位的各种佣金、手续费或回扣,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学院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院会计机构入账核算。
第一百零六条 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截流、挤占、挪用或坐支学院收入。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的全部支出必须纳入年度预算控制。学院的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它费用和业务招待费。
(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自筹基建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的一切支出应在年度综合预算内,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支出原则,各部门事前提出具体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用款计划,经院会计机构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支出管理规定:
(1)学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完成经费支出事项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完整地记载经费支出事项的原始凭证,并由办理事项授权人、经办人、验收人、记账人和经费审批人等涉及事项的责任人员签注明确的意见及署名,以此表示对其承担相关的责任。
重要或重大的支出事项,应当在事项完成过程中形成附属资料,反映或说明主要环节。如:合同,工程验收记录等。
学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部门之间和工作人员之间必须按照工作岗位、职务、分工等相互分离、相互牵制的原则办理经费支出事项。支出事项中经办人与验收人之间、经办人与审批人之间、验收人与记账人之间必须实行分离。
(2)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学院预算,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
(3)对于常规性、重复性事务引起的经常费用,学院会计机构应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合理的基数或定额标准,纳入年度预算并拟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常规管理。经常费用的基数或定额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4)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奖金、绩效津补贴以及临时工酬金待遇等,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将其执行时间、执行标准、执行范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会计机构,经学院会计机构审核无误后执行。
(5)差旅费用、接待费用、城区交通费用均为学院教职员工在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所发生必要消耗,由于其发生频繁,数额具有不确定性,控制难度大,所以,学院会计机构必须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特别要拒绝借出差之机变相旅游费用的报销。(详细规定见附件)
(6)办公费用和日常修缮费用是学院为教育事业的正常开展而发生的公务费用支出。该项支出由学院会计机构根据各办学分院的申请在其经费预算限额内采用基数控制的办法实施控制。但一次性修缮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各部门应力求节约,减少开支,不得铺张浪费。
(7)大型基建和大型维修装饰工程,应根据学院需要,由学院基建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编制预算方案,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材料,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报院党委会批准同意后执行。学院应成立由院领导、院纪委、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基建工程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专门负责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立项、报建、招标、签订合同、支付工程款、竣工决算、组织验收,并及时提供完整的工程预算、竣工决算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其中一份交学院会计机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建支出,应将工程预案提交学院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反应强烈的应暂停实施。
(8)职工培训费是学院为了提高在职教职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根据学院职工培训计划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在职教职员工参加培训(或进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在职职工学习或培训期间,经学院领导批准,其他培训费、进修费及外地学习的车船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按规定报销。学历培训路费、报名考试费、体检费、书籍资料费、其他杂费及中途因私事往返路费有本人自理。
在职职工学习或培训期间(本城和假期除外)的生活补助费:异地面授和离职学习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在职职工学习或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等按财政或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9)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按规定的工资总额计提,并严格控制使用。
在职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一人次,报销标准以超过工资总额30%以上的部分往返路费按差旅费标准计算报销。在职未婚职工每年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一人次。在职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各住一地,不能利用公休假团聚的,每年按差旅费标准报销探亲往返路费一人次。
抚恤费、丧葬费、清凉饮料费、冬季取暖费、困难补助费等按财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10)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奖学金、学生杂费支出、招生费用等是学院在学院管理和招生就业过程中发生必要开支。应由院学生管理部门、院招生办提交其支出项目和标准草案,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院领导同意,由院组织人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院会计机构控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支出审批程序办理。
学院会计机构对各部门必须明确规定各经费支出项目报销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经常费用在报销时,学院会计机构可以根据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程序直接办理,一般不需要履行特别审批手续。
特殊性、临时性事务引起的特别支出,报账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支出巨大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单项审批。(审批程序规定见附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从有关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学院预算中设立的或年度中增加的单列支出项目,在2万元及其以上的实行重点支出专项管理,学院会计机构、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考核、专门报告。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应当实行重点项目目标管理,实行目标管理的重点项目应当有论证报告和项目完成验收及技术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项目实施前应当编制详细的项目投资预算书和招标、投标的规范程序;建立有效、完备的投资及质量监管措施和程序;完成后应当专门组织进行质量验收和效果考核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已经办理支出手续又不能列入固定资产和存货管理的公、私通用设备以及低值易耗品,学院会计机构、各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使用部门做好分类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使用台账,会计机构、各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院行使管理和监督,会计机构、各部门有权随时抽查其使用、管理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个部门应当在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部门年度经费开支计划,保障本部门各项工作协调地开展和完成。各部门分管财经工作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预算支出,认真审查开支的内容和开支的金额,并对签发票据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凡未经批准、未纳入预算的开支一律不能列支列报。
第七章 医药费用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涪陵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对学院医疗费用的发生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认真执行学院的医疗管理办法,尽量压缩不必要的费用开支。(详细规定见附件)
第八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即为当年结余。
(1)经营收支应当单独合核算,经营收支结余在年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后,转入学院当年结余。
(2)未完工的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3)学院当年结余根据财政部门规定,按30%和70%提取集体职工福利基金计提事业发展基金。
(4)各部门的限额结余根据学院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会计机构应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1)修购基金:指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2)职工福利基金:指按照工资额和当年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3)事业发展基金:指按照当年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4)在专用基金使用和管理上必须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用。
(5)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标准,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自行确定。
(6)会计机构要根据国家对各项基金管理的统一规定,结合学院的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办法。
对于较大型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维修或购建项目,学院会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对立项申报与资金审批、招投标程序与经济契约的订立、专门机构与人员责任、项目过程的监督与检查、项目结算程序、项目完成验收与移交,以及项目资料要求与移交等关键控制点或重要环节进行明确规定,并实行重点支出专项管理和重点项目目标管理。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和,属国有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力。学院的各种财产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计划供给、定额配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既保证教育事业正常开展的需要,又防止积压、损失、浪费,充分发挥各种财产的使用效益。学院的财产物资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院财产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后勤管理部门、有关使用部门密切配合,全体职工共同管理。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负责制定各种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使用的管理办法,负责全部财产的核算、监督和控制;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直接负责各种财产物资的采购、保管、维修、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各种工具用具等低值易耗品登记备查簿,建立各种易耗材料明细帐,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会计机构及时做好学校各种财产物资的明细核算。有关使用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直接负责各种财产物资的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保证财产物资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用设备,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主要财产的管理
(1)货币资产的管理:货币资产主要指现金和各种存款。因其流动性较强,会计机构应严格控制和管理。
学院按规定开立的存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严格遵守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
开户银行和财政专户的预留印鉴分人保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外借空白支票;空白票据专人管理,严格领用注销手续,妥善、完整保存票据存根。
不相容职务严格分离,会计人员、出纳人员明确分工。
单位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存行的要派专人看管;收付现金的各种原始凭证必须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办理结束后应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附件”、“作废”印记,并及时入账;收会借款,如不能退还原借据的,要另开收据冲销;代管现金必须加封单存,并说明存放原因。
各种有价证劵要视为现金,妥善保管,不的列支报销;及时兑付,本金恢复存款,利息列做收入。
定期清点现金、核对存款,保证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不符,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2)存货的管理:存货指学院为满足日常办公和日常维修的需要而储存的物资。主要包括一般办公存货(如:笔墨纸张及文具、清洁用具等)、水电和房屋维修存货(如:阀门、开关、灯管、木料、铁钉以及工具用具等)、教学专用存货(如:教学器械、体育用品以及讲义夹、粉笔、教材、教案纸等)、学生管理用存货(如: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册、学生证卡、荣誉证书等)、其他存货(如:棕垫、被服、劳保用品、医疗用品等)。
学院的一般办公存货、水电和房屋维修存货、其他存货由学院的后勤部门分别在各自的经费限额内按计划统一组织采购,教学专用存货和学生管理用存货分别由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在各自的经费限额内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后勤部门按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和印制。
学院存货的购买,必须在经费限额内提交采购申请计划,详细列示所需采购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用途、库存情况、拟购时间等内容,经院会计机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避免盲目采购,形成库存积压。
采购时,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相互牵制、货比三家”的原则组织采购,增大采购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具体办理采购业务时,由学院的后勤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执行。其经办人员要取的合法的原始凭证,规范原始凭证的应填内容,完善原始凭证的审签和存货的验收入库手续,否则,视为不合法凭证,不予报销。
验收入库时,存货保管人员应根据审批同意的采购计划与购货发票上的列示,逐一核对其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是否相符,核对一致后方能在购货发票上签字并填制入库验收单,否则,存货保管人员不得办理存货验收手续或拒绝部分验收。对专业性较强的存货,应要请专业人员协助验收。
会计机构对存货要按名称或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存货保管人员按名称或种类建立存货保管账。会计机构与存货保管定期清查盘点核对,了解库存及保管情况,保证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部门领用存货时,必须完善领用手续。即使用部门要事前提出领用申请,注明需领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用途、领用原因等,经后勤部门和会计机构审核同意并按规定设置帐卡登记簿明确使用责任后,办理领用手续。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工具用具和低值设备,使用部门对其安全性负责;不能使用需报废的工具用具和低值设备,坚持“以旧换新”制度;需要报废的工具用具和低值设备,由后勤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和报废理由,使用部门签署报废意见,经会计机构审核,报院长会议讨论通过或院领导审批后实施报废,冲销账面数额。
(3)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其他应收款主要指因正常业务的需要而形成的学院内部债权。学院会计机构、各系(部)、处室应严格控制借款额度,并定期清理,及时崔收。办事结束,内部借款必须在一周内予以冲销,原则上应一借一清,前借未清的,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
(4)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计划购建,购建前应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枝术条件与设备配置等情况,由使用部门提出购建报告,说明购建理由,并注明购建经费预算情况,经后勤部门和会计机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购建,避免造成损失和浪费。购建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按有关规定编号、设账、建卡,对贵重精密设备,必须建立相应的枝术档案。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实用单位和使用个人,执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使用原则。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承担管理责任,负有维护保养义务,不得损坏和丢失。对因正常原因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后勤部门查实,报有关领导批准后,进行修复、更换或申请报废。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闲置的固定资产经同意后可以对外出租,但必须加强租金收取和出租房的管理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定期对固定资产的库存、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清查盘点核实,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因管理不善或因违章操作而导致固定资产损失或损坏的,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视情节进行处理;对不需用或不能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转让或报废申请,经会计机构审核,报院长会议通过、院长审批、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会计机构同时核销账面数额。固定资产转让或报废时取得的转让收入或残值收入按规定列为学院收入入帐,不得私分或作小金库。
因职工退休或调离工作岗位,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清交手续。
(5)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的对外投资,应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经院长会议讨论通过,报院党委审批、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如违规对外投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学院应当成立以财务院长为首,财务、会计、 资产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管理,其任务是以盘活院内存量、优化资产配置和提高使用效率为目的,组织办理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与登记、产权界定与转让、资产评估与调配、资产有偿投资、保值增值与使用效益考核,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各部门闲置和使用率极低的资产进行调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院对金额较大、数量较多的设备和消耗材料实行“统一采购,集中供应”的管理办法。“统一采购,集中管理”包括制定采购制度、规范采购程序,面向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由竞争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竞标方式,成立专门机构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如学生教材费等。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学生教材等其他代管款项应当按照项目单独核算,凡是涉及库存材料的应当分类建账列入存货管理。
第十二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会计电算化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高单位财务核算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单位应根据现代管理和会计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应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实施会计电算化后,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可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包括: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
(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由会计主管兼任。
(2)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数据处理工作,由各基本会计人员兼任。
(3)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工作,由主管会计兼任。
(4)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确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此岗由微机中心专业人员担任。
(5)电算审查: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此岗由会计稽核人员兼任。
(6)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由主管会计兼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严格规定了各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加强对操作密码的管理,并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禁止未经稽核的原始凭证数据输入计算机,禁止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
(3)操作人员离开微机时,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4)规定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为了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并进行归档保存。
(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会计人员进行监督。
(4)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微机中心和软件公司进行排除和维护,以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5)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发生,本部门的微机禁止使用外来软件。若确需使用,必须经会计主管同意且对外来软件进行杀毒后才能使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有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数据。
(2)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机房及计算机安全、卫生、防火及维护的管理
(1)机房管理制度: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确因工作需要或外单位来人参观进入机房,须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入内;机房内不准会客和闲聊,严禁存放食品、易燃、易爆、腐蚀以及强磁性物体;禁止在计算机上玩游戏;不准超越知密范围操作,不得非法阅读或拷贝机内文件和数据,涉密废报表不得乱扔乱放,应及时彻底销毁;不准非法索取或扩散保密数据,凡因此而生产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拆卸机房设备,凡属重要的检修操作均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机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机房内使用的各种临时设备,如电烙铁、吸尘器等,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并将其存放到指定的地方;严格实行保密制度,有关机密资料如原稿,打印结果,存储介质等应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非本机房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使用机房内微机,若需使用,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机房工作人员,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部门领导,重大问题要迅速向财务院长报告;每天工作结束,机房人员应将照明灯熄灭,切断所有电源并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2)计算机安全保护制度:计算机操作人员(含系统管理员,下同)应当遵守国家颁布的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落实安全保护责任,部门负责人是安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计算机操作人员应逐步经过安全培训,尽量取得有关部门制发的计算机安全应用资格证书;计算机机房应有安全和消防措施,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或进行其他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系统设备和设施必须使用系统专用电源,非系统设备和设施不得使用系统专用电源;计算机操作员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篡改计算机内的财务数据;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件;为了分清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只允许计算机操作人员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设定密码,进行操作,严禁窃取他人的密码进行操作;使用新购软件或外来软件,必须由计算机室进行病毒测试,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上机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计算机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3)机房卫生制度:不准带有尘埃的物体进行机房;机房内的机器、设备、工作台应保持整齐清洁,每天要打扫机房及设备,每周要彻底清扫一次,用拧干后的抹布擦拭,用吸尘器吸除窗户和墙角处的尘埃;不准在机房内吃零食、梳头、拌衣服、吹器件上的尘埃;经常检查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做好宣传工作。
(4)机房防火制度:严禁在机房内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机房;严禁接插功率过大、连线破损等不符合要求的电器;随时检查所使用的电器连接头,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用或更换;下班前或人离开前应关闭照明灯,切断电源;机房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并要爱护和保管好机房内的灭火器材;机房工作人员应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并会使用;定期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
(5)计算机维护保养制度:部门负责人对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的维护保养全面负责;操作员要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对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的日常保养;系统管理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负责对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出现的故障进行维护,并认真做好维护记录,必须写清故障现象、故障原因以及换件情况、维护结果;系统管理员对故障排除不了时,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通知计算机中心和软件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维护;注意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维护保养(清除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的积灰,保持其清洁;检查线路绝缘是否良好,电器连接头是否松动,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经常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进行维护,防止病毒危害计算机;认真做好维护记录)。
(6)系统管理员应做好日常的巡查,及时消除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线路的故障隐患,确保计算机安全运行。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一百三十条 学院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划转或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院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成立以财务院长为首,财务、会计、资产、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会计机构、资产管理部门、监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第一百三十二条 财务清算工作结束,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学院撤销,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学院合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学院提出方案申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院内部门撤销或者合并,应当由学院资产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审计、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对变动部门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造资产目录和清册,并确定处理办法后,办理原机构及其负责人与新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交接手续。
资产移交完成后,会计、物资等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有关记录。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一百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并附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学院会计机构可以根据本院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或对上述财务分析指标进一步划分。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学院各级会计机构必须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法监督与检查,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财务监督的目的是:
(1)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
(2)保证学院的一切经济活动合理、合法和有效;
(3)促进学院改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办学效益;
(4)促进学院增收节支,堵塞管理漏洞;
(5)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为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
(1)综合财务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2)经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
(3)经费的全部开支情况;
(4)货币和实物资产的处置管理;
(5)无形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学院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和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一百四十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范授权的原则办理各项经济业务,并对其所经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未经特别许可不得越权处理其他部门、其他岗位、其他职务和其他工作环节的经济事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学院会计机构配合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种经济业务活动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也可以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对其进行监督。
会计机构要参与重点项目实施过程的概算、预算、审批、调整、结算、验收等主要工作环节。
财务监督的方法包括:实物盘查和验证、审阅和核对经济事项资料,联审互查以及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中关键控制点或重要环节的工作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学院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院长审批。职能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监督,协同制定和实施管理制度。
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决定和执行程序必须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并形成规范性文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学院会计机构必须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合法监督与检查。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主管财经工作的领导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离任时,必须接受离任审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种经济契约,应当经过学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规定的印章。
订立经济契约的标的或标的物资价值在10,000元人民币以及以上的为重要经济契约。重要经济契约必须经过院长签字或经过院长书面委托代理签字。
赴外地订立经济契约应当持有院长书面委托证明。
学院会计机构是各种经济契约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种经济契约在加盖学院规定的印章和送交院长签字之前,应当送交学院会计机构审查并签注意见;经济契约订立后,主办部门应当将契约副本和院长书面委托证明送交会计机构监督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解释条款: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领导”是指学院内实行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务业务领导;“集中管理”主要体现为学院办学经费或资金统筹和使用上的集中管理权,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上的集中管理权,会计事务处理上的集中管理权。
财务监督权,是指财务监督工作依法独立行使财务监督职能的权力。财务监督权限包括对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的检查权,对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济处罚权,依法监督的限制权,司法建议权。
规范授权,是指按照不相容职能分离(即职能专门化)原则设置的部门和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上或者担任某项职务人员,以及相同岗位、职务上分工或分管工作的人员完成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所具有的事务处理权(包括财务审批权)。这种事务处理权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相适应,一般通过规范文件在机构、工作岗位或职务设立时,以及完成相同职位分工时明确。
从事与本部门职能、岗位、职务和分工分管以外的工作,必须经过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或具体条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相抵触的,一律以财政、财务法规制度为准。
第一百五十条 本办法应当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会计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