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斯维加斯lswjs0567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产权属于学院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都按规定统一纳入管理范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物资,列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成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和无形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师生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动力用房、空调机房;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等。
3.通用设备。指教学科研、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4.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的图书、资料、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如学生桌凳椅、办公桌椅、文件橱、家具、炊事用具、被服、动植物等。
6.无形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和专用软件。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账面原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购置费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账。
3.在原有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改建、扩建费用,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费用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在学院基建后勤处的领导下,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基建后勤处资产科是在基建后勤处领导下的具体办事部门, 负责管理和录入新购的固定资产到“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所有固定资产账册及明细账。
基建后勤处资产科的职责:
1.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2.负责监督配合使用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账、物相符。
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码,打印资产条码,负责录入固定资产到“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册,负责审批、办理验收、入库、调拨、报废、转移、退库、发放等事项。
4.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5.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资产使用部门的职责:
1.使用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基建后勤处资产科的指导,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台账。每台(件)设备要明确使用、管理、维护的责任者。
2.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3.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部门内部调整、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报基建后勤处资产科,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4.根据基建后勤处资产科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七条 各部门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使用属性不同分别做好台账,落实责任,明确资产管理员和具体使用人,按基建后勤处资产科的要求开展工作。资产管理员(使用人)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并调整本部门台账,同时将调整结果书面告知基建后勤处资产科,资产科将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变动。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要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清轻重缓急,经论证后制订出本部门年度购置计划,报财务处安排资金计划,经分管领导或学院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基建后勤处资产科按程序组织招投标购置资产。财务处未列入购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购买。个别确属临时急需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基建后勤处资产科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购置、验收、报账
第九条 购置。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由基建后勤处资产科根据学院相关采购规定程序统一办理订货与采购。采购工作小组由基建后勤处资产科、纪检监审处、教务处(教学设备)、科研开发处(科研设备)、财务处、工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资产使用部门在基建后勤处资产科的指导下负责草拟订货合同,并按学院相关规定完善订货合同的签订。
资产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资产采购管理办法》。对未经允许擅自购置的资产设备,不予办理验收入库报账手续,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十条 验收。各种设备在到货后5-30天内,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相关人员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凭预验收单到资产科打印资产条码;资产使用部门将资产条码粘贴好后,再由资产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或基建后勤处资产科(集中采购的)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验收。如发现质量等问题,必须及时记录说明,如资产是资产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在限期内办理退货、索赔等手续;如资产是集中采购的,由基建后勤处资产科在限期内办理退货、索赔等手续,对超过期限、拖延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报账。资产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验收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必须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以上各项手续完备后由使用部门按学院规定经院长审批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建账、建卡
第十二条 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全院范围内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号。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后勤处资产科按《固定资产分类编号目录》分类,统一编号,分别录入到“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册,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部门凭入库单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将有关数据及时录入本部门资产台账中。基建后勤处资产科每年与各使用部门对账(物)两次,与财务处对账两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七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各使用部门必须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专人管理。对教学仪器设备和各种专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保养、维修制度。新购进的仪器设备的说明书等原件需交档案室管理,使用部门用复印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保养,是资产管理员(使用人)的重要职责,要随时保养、维修,定期检测,严防事故发生,确保设备的完好耐用。日常维护检修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大修由基建后勤处资产科负责。基建后勤处资产科每年两次统计各资产使用部门需维修的仪器设备,统一维修,确保仪器设备正常使用。
第八章 借用、调拨、租赁、转让
第十六条 院内各资产使用部门之间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方填写“拉斯维加斯lswjs0567部门资产借用单”,由借用部门领导直接向借出部门商洽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基建后勤处资产科备案。需借出院外时,借出(调拨、租赁、转让)资产部门必须填写“拉斯维加斯lswjs0567借出(调拨、租赁、转让)资产单”,报基建后勤处同意,经学院院长批准,将借出(调拨、租赁、转让)收益交学院财务处后方可外借,签字完善后将“拉斯维加斯lswjs0567借出(调拨、租赁、转让)资产单”交基建后勤处资产科备案。设备借出时,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应详细介绍该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应验收,若有损坏,应由借用方负责维修、赔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把仪器设备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各种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统一归基建后勤处资产科办理。院内调拨:由系(部)、处、室协商,同意后到基建后勤处资产科办理内部转账和调拨手续。院外调拨(租赁、转让):闲置、富裕的固定资产对外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租赁、转让),经基建后勤处审定,报学院领导审批,到财务处缴费,资产科销账后,办理好调拨手续,方可携出校门。院外捐赠的仪器设备按新购资产管理权限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章 报损、报废、损坏、丢失、赔偿
第十八条 由于资产折旧已完毕、长期使用、自然损坏、结构陈旧、技术落后、精度降低、危及安全等原因,确认丧失效能,不能修复使用或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资产设备,按报废程序处理。失窃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毁坏的,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出具书面鉴定书,按报损处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报废或处理报废资产,报废资产的认定、变卖必须通过纪检监审处、基建后勤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核定,院长审核,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实施。
报损报废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
第十九条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办法按《拉斯维加斯lswjs0567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办理。损坏与丢失都要填写《拉斯维加斯lswjs0567仪器设备报损单》。
第十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对资产设备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对不负责任,违反制度的人员应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斯维加斯lswjs0567
固定资产折旧与摊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计提折旧标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资产的折旧与摊销等有关问题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第三条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
折旧年限(年) |
备注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1.房屋 |
|
|
钢结构 |
50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砖混结构 |
30 |
|
砖木结构 |
30 |
|
2.房屋附属设施 |
8 |
围墙、停车设施等 |
3.构筑物 |
8 |
池、罐、槽、塔等 |
二、通用设备 |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
5-10 |
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PC服务器等 |
2.办公设备 |
6-10 |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激光视盘机、照相机及器材、录音设备、速印机、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打印机、扫描仪、装订机、考勤机、会议音响设备、其他办公设备、投影仪、碎纸机等 |
3.车辆 |
10 |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
4.机械设备 |
10-15 |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
5.电气设备 |
10-20 |
报警器、空调、热水器、风扇、取暖器、吸尘器、电冰箱、冷藏柜、电饭锅、微波炉、洗碗机、饮水器、洗衣机、锅炉、其他生活用电器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发电机(生活)、门禁系统、灯具、电动门、电梯等 |
6.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15 |
雷达、无线电、卫星导航等设备 |
7.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10-15 |
电视、广播、电影设备、通信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等 |
8.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10-15 |
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
9.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
10-15 |
|
三、专用设备 |
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15 |
|
2.电力工业专用设备、核工业专用设备、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30 |
变电设备、发电机组(60kw及以上)、配电柜等 |
3.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20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4.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饮料加工设备、烟草加工设备、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纺织设备、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邮政专用设备 |
10-15 |
加湿器、沸煮箱、烘干箱、烘箱、其他仪器仪表 |
5.造纸和印刷机械、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水工机械、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20 |
压力机、天平、养护箱、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回弹仪、弯沉仪、汽车衡、材料试验机、显微镜、称重仪、干燥箱、动平衡机、测距仪、弯沉仪、观测仪、地秤、定时器、涂层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电涡流涂层测厚仪、标线厚度测定仪、玻璃珠筛分器、色彩色差仪、漆膜磨耗仪、气流式盐雾腐蚀试验箱、手动漆膜附着力试验仪、恒温水箱、压力仪表、探孔机、其他仪器仪表 |
6.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专用仪器仪表 |
10-15 |
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专用仪器仪表 |
7.公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
10-15 |
公安专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
8.除上述以外其他专用设备 |
10-15 |
|
四、家具、用具、装具 |
10-15 |
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等 |
注:以上固定资产的明细分类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确定。
第四条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摊销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无形资产的入账方法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学院应及时清理无形资产,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无形资产管理,补提有关无形资产的摊销。学院应按照“先入账,再投资或转让”的原则清理已对外投资和转让的无形资产;以特许权等形式给予其他单位使用的无形资产,应清理未入账或已入账未计提摊销等问题。
学院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5-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条 折旧方法
学院的固定资产执行平均年限折旧法,基建后勤处资产科按月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斯维加斯lswjs0567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物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应自觉爱护国家财产,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属于固定资产(单价≥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必须及时报基建后勤处,其中仪器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使用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由使用部门填写《拉斯维加斯lswjs0567仪器设备报损单》,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于一周内报基建后勤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丢失事故的赔偿、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一般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的赔偿,由学院院长审批),到财务处缴费,基建后勤处资产科备案。其中仪器设备被盗,由保卫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事故,应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第五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坏的;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
6.工作失职致使丢失、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
7.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4.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5.经保卫处鉴定已有防范措施,确属外盗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仪器设备损失;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按以下原则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4.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导致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酌计损失价值。
第九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第十条 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金计算公式:
赔偿金=购置原值×折旧率
折旧率=(折旧年限-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使用(折旧)年限按《拉斯维加斯lswjs0567固定资产折旧与摊销管理办法》计算。
对于折旧率≤5%(包括使用年限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按最低赔偿金执行。
最低赔偿金=购置原值×5%
贵重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上赔偿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1.5)的系数。
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可在以上赔偿标准的基础上酌情增加或减少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丢失的责任事故,由于使用部门管理不力、措施不当,属于使用部门责任的,应由使用部门赔偿;由于资产管理员(使用人)保管不善、工作失职,属于个人责任的,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属于几方共同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应根据各方责任的主次,分别承担赔偿金的70%和30%。
第十二条 根据审批处理意见(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按期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学院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丢失的仪器设备,赔偿人在办完缴费手续后,凭缴款凭据到基建后勤处资产科下帐备案。
第十四条 对爱护国有资产与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或单位,学院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隐瞒事故、不及时上报或有意包庇者学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斯维加斯lswjs0567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的报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管理,避免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范围
第一条 单价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第二条 单价500元(含500元)—1000元的低值耐用品;
第三条 家具;无形资产。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四条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
第五条 未达到使用年限,经过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维修费用接近新购价格的。
第六条 不能迁移或因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的。
第七条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的。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或国家明文规定报废的。
第八条 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九条 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
第三章 报废程序
第十条 使用部门根据资产属性填写资产(折旧已完毕或折旧未完毕)报废申请表,并进行初步鉴定,写出处理意见,其中,折旧未完毕的教学仪器设备须经教务处审核、折旧未完毕的科研仪器设备须经科研开发处审核,同意后,报基建后勤处资产科。(具体报废程序见报废流程)
第十一条 折旧未完毕、金额较小的报废资产,使用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待报废设备进行鉴定;折旧未完毕、金额较大的报废资产,基建后勤处资产科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待报废设备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基建后勤处资产科审批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资产,批量金额1万元以下的资产。
第十三条 基建后勤处审批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3000元的资产,批量金额5万元以下的资产。
第十四条 分管院领导审批单价在3000元(含3000元)—10000元的资产,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下的资产。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审批单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批量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国有资产处相关规定,报废的资产,电子、电机等仪器设备,须统一由市财政局国有资产处指定的物资环保回收公司进行收购,收购后为我校出具回收凭证。车辆等运输设备须具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回收等证明。
第十七条 凭物资环保回收公司出具的回收凭证等文件材料,报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审计处、财政局国有资产处进行资产核销。其余设备等会同监察审计处进行处理,处理费用上交学院财务处。各部门无权自行处理报废资产。
第十八条 基建后勤处资产科和财务处核销报废资产的账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