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斯维加斯lswjs0567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3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财库〔2002〕80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发〔1999〕17号)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发〔1997〕393号)、《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渝财库〔2008〕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学院在职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信用卡不同于需要先存款再消费的储蓄卡,信用卡的主要特点是有透支功能,即在透支额度内不需要预先存款即可消费,持卡人只需要在免息还款期内按时还款即可。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学院审核确认的在职教职工。单位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也可开立公务卡。
(三)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在经济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凡无法使用转账、电汇结算,但具备刷卡条件的公用经费日常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会议费、咨询费、邮电费、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维修费及其他零星商品购买和服务支出等,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其中:机票、差旅住宿、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车辆燃油及维修、政府采购中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等7项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
第四条  学院在重庆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职工从事公务活动的借款手续。公务消费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程序。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公务卡由学院组织在职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办理公务卡人员必须为学院全民所有制在岗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开卡时必须由各部门确认其身份,并如实填写《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地方预算单位公务卡办卡清单》,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各部门汇总后,送交财务部门统一协助办理。
第八条  如出现人员调动或者退休,财务部门要将调动或者退休人员的公务卡办理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九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持卡人应将新的卡号或挂失情况告知财务部门,以便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务卡使用“62”字头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一定天数的透支免息期。
第十一条 公务卡仅限本人使用,信用额度为2-5万元,具体额度由学院根据每位职工的工作性质和需要提出意见,发卡行根据银行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结算,公务业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学院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审批手续。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差旅、会议、接待、消费等在公务卡消费范围内的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时,凡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消费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刷卡支付后要取得刷卡凭条(签购单、pos机小票等)和费用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否则学院财务不予报销审批。
第十五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但要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部门。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提取现金的,要事先经学院批准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提现手续费、利息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卡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为本部门的公务业务刷卡付款后,要尽快将公务卡刷卡凭据(即签购单、pos机小票等)和相关公务费用票据按要求填制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申请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即当月使用公务卡刷卡付款的公务业务必须在次月20日前)按财务制度规定程序审核报销,使用公务卡刷卡付款的公务业务逾期未按财务制度规定程序审核报销的和不属于公务业务的刷卡消费的所有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二)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在本期免息还款期结束前的七个工作日,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代为填制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申请单,按财务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后,财务部门可根据借款单提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三)财务部门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签购单、pos机小票等)、报销审批凭证和报销单据等按财务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四)报销款项的支付是由学由学院财务在报账后第三个工作日直接充值入其公务卡内。
第十八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款项退回给财务处。否则当非法侵占公家财产论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单位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三)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签购单、pos机小票等)不符的。
(四)持卡人擅自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五)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六)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七)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财务更新备案,导致财务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八)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协助新入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在职、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信息。
(五)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并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签购单、pos机小票等)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部门报告。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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