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院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严肃性,保障学院专业项目建设和专项业务的经费投入,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专项资金是指学院根据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为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培养、提高教学质量、拓宽教育视野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关专项业务活动的专项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的规定,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是为了强化对专业建设项目和专项业务开展的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控制,是为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专业项目建设和专项业务开展的顺利推进,充分体资金使用效果。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上级主管部门下达补助和学院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学院的专项资金可分为: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和院级专项资金。上级专项资金补助主要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主管部门为支持学院相关业务活动的开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院级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特定专项业务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业活动项目立项的管理
第五条 各教学系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专业活动项目(含建设项目)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项目申请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教务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递交专业活动项目(含建设项目)申请书。
第六条 学院专项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政府采购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对院内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专业活动项目经学院批准后,财务编入年度预算,安排资金。需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的建设项目,经学院批准后,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申请报告上报上级部门。专业活动项目经学院或上级部门批准同意立项后,提出申请的相应职能部门为专项业务活动执行部门,其应根据审批意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专业活动项目实施的控制
第八条 学院对专业活动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学院专项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专项业务活动执行部门共同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业务活动执行部门负责人为专业活动项目责任人,实行专业活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根据学院通过的项目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专项业务活动执行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分管业务、分管财务的院级领导审批,单项变更金额超过5万元的还需由院长审批;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由院务会议论决定;经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条 专业活动项目项目完成后,学院专项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项目审批要求,编写项目完工报告,报送财务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四章 专业活动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上级部门支持的专项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对业务活动开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涉及资产采购的,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和设备采购部门、项目建设部门(即设备使用部门)提供的采购合同、购置发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清单、设备采购入库清单等相关票据进行逐项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并严格依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属于学院自筹资金付款的及时直接安排资金支付,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设备款的,及时填制付款申请书,及时申请付款,并按时付款,不涉及资产采购的业务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批付款。
第十二条 学院专项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并向学院报告。
第十三条 学院监察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和审计。专业活动项目实施结束,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要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学院将按有关规定核减当年或以后年度专业活动项目经费预算。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书一律采用统一标准格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